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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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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03-09
为加强文明校园建设,推动“卓越山外”发展,营造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号令)、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校内公共场所禁烟事宜发布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所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也不设置吸烟室。不得存放烟草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二、在室内、厕所、楼道等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
三、各级干部应模范遵守规定。各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内的禁烟工作。
四、教职工禁烟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检查。对违反通告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五、学生禁烟由学团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负责检查。对违反通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累计三次通报批评的,予以警告。
六、建设“无烟校园”,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共创健康生活。
七、本通告适用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8109092。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