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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19-11-01 16:17:34  发布人:学生处  浏览量:15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分管纪委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校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相关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具体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具体成员名单以校发文件为准。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有2/3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投票表决制或举手表决制,赞成数达到出席人员2/3方为通过。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三章 申诉原则

第七条 ?申诉指学生对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本着对自己言行负责任的原则,真实诚恳的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新审视梳理学生申诉诉求,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学校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后,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2.递交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时限的;

3.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6.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内容,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组织人员对事件开展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调查记录,要求当事人逐页签印并填写日期,形成书面复查意见,上报申诉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调查人员、申诉处理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等。

听证会复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人和证据材料。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申诉人交替辩论。

(五)听证会应全程录音或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需申诉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申诉委员会就听证的情况进行合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2.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4.处理程序是否正当;

5.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分正确,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结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处分决定。重新研究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申诉人不得再次申诉。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申诉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处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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