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优化学生住宿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条? 在校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居住。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以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为手段,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公寓住宿费,根据各学院分配的宿舍领取钥匙,到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宿舍的,需辅导员同意,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寓内宿舍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员管理,学生不得私自换锁,如锁损坏,需到公寓管理部门进行更换。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住宿者,需经学校批准后,由公寓管理部门集中安排住宿。寒暑假期间如学校有其他接待活动,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宿舍的腾空工作。
第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需对房间配置家具等设备进行检查,并按退宿流程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寓内公共区域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学生宿舍内的卫生由宿舍成员负责。住宿学生要自觉保持公寓楼公共区域和宿舍内部卫生整洁。
第八条? 公寓内务卫生要求。
1.地面干净、无垃圾、无痰渍、无卫生死角;
2.门、窗、玻璃擦拭干净;
3.墙壁无蜘蛛网、无乱贴乱挂现象;
4.下水道畅通,洗漱间、厕所无蝇虫、无异味、无污渍;
5.家具、个人物品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统一;
6.室内空气清新、通畅;
7.垃圾入袋后提至楼下公共垃圾箱,严禁向楼道、窗外乱扔垃圾、抛洒杂物;
8.保持床上用品整洁,定期清洗更换。
第九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的开展内务卫生检查,通报宿舍卫生情况。
第四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防范能力,贵重物品或现金不得随意摆放,做到人离门锁,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公寓安全信息网络,每个宿舍要设立安全信息员,保持信息畅通,信息反馈及时,对举报有价值信息的学生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需主动打开橱柜、皮箱等配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源或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及其他违章电器。
第十四条 ?如发现宿舍内有违章电器,检查人员有权予以收缴,并开具收据,学生离校回家时,写出不再使用违章电器的安全保证书,凭收据领回物品带离学校。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管制刀具、器械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等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学生公寓禁止各类商贩入内。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需锁门关窗,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需主动登记;发生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报警。
第十九条? 公寓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及时处理公寓内的突发事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打架斗殴、酗酒、吸烟、打麻将、赌博;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小广告性质的宣传材料,严禁阅览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视频等,严禁参与传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应在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在宿舍楼内、疏散通道、公寓楼门口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挪用、损坏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如发现坏损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住学生公寓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男、女生不得互访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持学管部门相关证明,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员登记后方可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轮滑、打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不得喧哗、打闹、播放高声音响、制造其他噪音。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防止疾病传播,经常开窗通风。
第六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对学生进行节水、节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公寓管理员要经常检查楼内的水、电设施和使用情况,发现设施损坏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不得私自拆毁、改动水电设施。
第三十条? 公寓内采用一卡通智能用水电管理和限时用电制度,按规定学校每月给予学生相应补助,超额水电需到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充值业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水电管理制度,宿舍内使用或安装生活所需的电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章? 公寓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灯具、家具、门窗、电器等设备属于自然损耗的,由舍长到公寓管理员处报修,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应予以修复。维修满意度由资产运维处负责回访。如暂时无法修复的,维修人员应在报修登记上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人为损坏的设施,由当事人报修后,后勤处按标准有偿维修,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员对公寓内公共设施应加强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及时报修。
第八章? 公寓家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及公寓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宿舍内统一配置的家具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严禁人为破坏,自然损坏的家具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七条? 人为破坏、丢失的家具由责任人负责,责任不明的,由全室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家具应按规定位置摆放,按指定床位住宿,对号使用家具,不得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家具,不得将家具放置在洗手间、阳台或另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将家具带出宿舍或使用个人购买的大件家具。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休学、转学、退学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公寓管理员需对家具进行清查后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家具根据使用年限实行报废制度,家具的报修和调换工作,由公寓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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